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4-19 来源: 作者: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丰华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我们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岳、孙玲玲、赵红美、杨金生、陈林波、苏彬、陈丽丽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其云、周毅、陆均林、许兆敏、严华锋、马文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外,本人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2,321,2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6、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外,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4,642,75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7、公司股东祥禾涌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3,088,4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8、公司股东东盛创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2,110,15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9、公司股东隆元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5,337,5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10、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我们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若我们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3)我们实施减持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丰岳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上丰盛世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方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祥禾泓安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的4.382%。(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本人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3、不超过1/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六)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执行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七)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未成年人丰嘉敏除外);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丰华、王小红承诺将对丰嘉隆、丰嘉敏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增持义务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现金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由公司予以扣留,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增持措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应予履行的诚信义务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若发生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倘若丰嘉隆、丰嘉敏涉及上述赔偿责任,丰华、王小红承诺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予以承担。”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未成年人丰嘉敏除外),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还将依据公司本次首发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履行其他有关承诺。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如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期间,本公司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普天健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华普天健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华普天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天册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TCYJS2015H040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LG2015H044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法律文件。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业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文体创意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文体创意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需经一定建设期方可投入运营,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业绩效益,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能够增加公司经营周转资金、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公司财务费用外,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18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0,18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比2016年将出现下降,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公司业绩,实现公司强有劲的可持续性增长,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随着《“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体产业政策的提出,政策层面对文体产业的支持力度逐渐增强,我国文体产业也在近几年实现了快速增长。其中,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27,235亿元,其中文化制造业增加值占比40.60%,为11,053亿元,对GDP增量的贡献达6.5%,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文化产业发展活力突显,已成为当前经济增长的亮点之一;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97%,比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达到历史新高,近年来呈稳步提升态势,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育产业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消费需求愈加旺盛,预计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将超过5万亿元,产业整体将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浪潮和规模扩张。随着人们对文化演出审美水平及体育赛事观赛体验感的提高,对剧场、舞台的设计审美要求和体育场馆设施的舒适性要求也相应提高,剧场的舞台机械与设备以及体育场馆设施等的建设不再是单纯的设备拼凑,而是包含设计、艺术、工程等诸多元素在内,使得文体设备市场逐渐从以单纯设备销售向以整体解决方案为主的方向发展。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的文体设备市场整体解决方案市场规模将保持20%左右的增长,这也将为文体设施行业带来很好的发展机会。

  公司作为业内知名的从事智能舞台、建筑声学工程、公共装饰、座椅看台及相关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行业领先的文体设施研发、试制、生产、检测基地,并集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在品牌、业务资质、大型工程项目承揽及运作、一体化集成、研发设计、制造等方面优势明显。公司始终专注于行业前沿的开拓,拥有行业顶尖专家为骨干的专业化研发团队,拥有多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保护等知识产权资产,自身强劲的竞争力为其带来了与日本三精、德国BBH等世界著名舞台机械专业制造商长期合作的机会,引进、吸收其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品牌价值和竞争能力。

  文体设施行业受国家宏观经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政策、规划影响较大,存在因未来宏观经济下行或文体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削弱,造成文体设施市场需求萎缩,导致公司业务量缩减,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此外,公司也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风险、海外业务风险等经营风险。针对主要风险,公司制定了整体集成、设计创新、境外拓展和产业衍生等一系列发展规划和品牌建设、市场开发、人才培养等一系列目标,通过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营业收入、严控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等措施,在严峻经营环境中不断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1)加强内控,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完善并强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在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将重点梳理和提升采购决策与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采购销售队伍建设及销售渠道拓展和成本管理、关联交易决策控制及资金管理等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营运效率与效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完善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就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原则、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形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规定,重视和积极推动股东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股东回报。

  综上,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健全内控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请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理性投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目前并无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此后如若适用,将按此承诺履行)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保持稳定,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未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2017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39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180万股。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00号”文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4月20日

  3、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4、股票代码:603081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18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18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的5,18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DAFENG INDUSTRIAL CO., LTD.

  2、发行前注册资本:35,00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40,180万元

  3、法定代表人:丰华

  4、成立日期:2002年3月8日

  5、住所: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室内外成套装饰装潢的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设计;装饰配套的建筑用石加工,木制品、金属门窗、建筑及安全用金属制品的制造

  7、主营业务: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智能舞台、建筑声学工程、公共装饰、座椅看台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本公司的行业划分为“C制造业”大类下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9、电话号码:0574-62899078

  10、传真号码:0574-62892606

  11、电子信箱:stock@chinadafeng.com

  12、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dafeng.com/

  13、董事会秘书:周毅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超过6年。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丰华,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余姚建筑设计院、宁波大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大丰装饰等多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长。

  2)丰岳,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并兼任大丰体育董事长、总经理。

  3)丰其云,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浙江五一机械厂、浙江余姚第一化纤厂,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副总经理,并兼任浙江大丰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4)周毅,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就职于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董事会秘书。

  5)孙玲玲,女,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余姚化纤集团、余姚市公安局等单位,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董事、审计稽查部部长。

  6)陈丽丽,女,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阳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加入大丰实业,现任大丰实业董事、总经理助理。

  7)钱大治,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6月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8)王石,男,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教于解放军艺术学院,现任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2014年9月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9)徐美光,女,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浙江树人大学教师,现任浙江树人大学会计学副教授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13年6月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现任监事简历如下:

  1)严华锋,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所,2002加入大丰有限,现担任大丰实业监事会主席、技研中心总工程师。

  2)马文杰,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担任大丰实业职工代表监事、营销中心综合一科科长。

  3)苏彬,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黑龙江鹤岗矿务局师范专科学校教师、黑龙江鹤岗矿务局党委办及调研室科长、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政治部科长、安徽金种子集团办公室主任、浙江宁波音王集团总经办主任,2003年加入大丰有限,现担任大丰实业监事、人力资源部部长。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9名,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现任高管简历如下:

  1)丰华,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提名选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2)丰岳,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提名选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3)丰其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提名选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4)赵红美,女,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经济师,曾就职于浙江电视机厂、浙江远东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帅康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营销中心负责人。

  5)杨金生,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就职于杭州临安化肥厂、临安中外合资安达磁电有限公司、杭州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塑料化工厂、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万马集团电子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营销中心大项目负责人。

  6)陆均林,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余姚化纤集团,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丰维保总经理。

  7)陈林波,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就职于宁波培源汽配厂、宁波大墩机械厂,2006年4月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副总经理。

  8)许兆敏,女,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余姚市水电机械实验厂,2002年加入大丰有限,现任大丰实业财务总监。

  9)周毅,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提名选聘情况”之“(一)董事会成员”部分相关内容。

  1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近三年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通过上丰盛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上丰盛世持有发行人2,445.3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09%,具体请见下表: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丰华,实际控制人为一致行动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其中王小红为丰华的配偶,丰嘉隆、丰嘉敏为丰华与王小红的儿子。本次发行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共直接持有大丰实业的38.54%股份,通过上丰盛世间接持有大丰实业1.25%的股份,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大丰实业39.79%的股份。报告期内,丰华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35,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5,18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12.89%。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

  ■

  关于各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情况,可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中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8,245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注:丰嘉隆与丰嘉敏同为9,243,150股,为并列第10大股东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180万股

  二、发行价格:10.4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5,18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46,62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其中,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2,457股,包销比例为0.2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974.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451.55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4月14日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第3100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524.05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5,000.00万元;审计和验资费660.00万元;律师费328.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425.00万元;股份登记费、上市初费、材料印刷费及摇号费等111.05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2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47,451.5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36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5元(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基础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8倍(按发行后每股收益为基础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5年度及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出具了会审字[2017]0229号《审计报告》,详见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7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2017年1-3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1,560.81万元增长至4,006.77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0.04元/股增长至0.11元/股,同比增长356.71%,主要系发行人2017年1-3月增加了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回款情况较好,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由2016年1-3月的34,107.72万元增长至42,571.97万元所致。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为183,072.96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86,093.03万元,较2016年12月31日分别降低3.98%和1.72%。2017年1-3月,本公司营业收入为26,516.47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3,453.04万元,较2016年1-3月分别增长1.81%和4.85%。

  综上,本公司2017年1-3月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17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运行正常,未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公司预计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于2017年4月17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账户一:

  账号:307006277018010091479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金额:395,826,000.00元

  用途:文体创意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账户二:

  账号:94060154740010826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

  金额:54,230,000.00元

  用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账户三:

  账号:37017263175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开发区支行

  划款金额:39,700,000.00元

  用途: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发行人)已在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国泰君安)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前辉、杨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本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国泰君安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国泰君安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国泰君安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国泰君安推荐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发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17年4月

本版导读

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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