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收入高不是问题,问题在于税制

2017-05-15 来源: 作者:乔新生

  【言为心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特殊群体譬如明星主动进行财务审查。

  乔新生

  

  2017年中国名星收入名单中,前10名收入总和将近17亿元人民币,前30名收入超过35亿元人民币,前50名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部分学者认为,这说明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非常明显。

  中国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是客观事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在于限制少数明星收入。少数明星之所以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是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正因为在中国演艺界出现了激烈竞争的现象,才能使少数脱颖而出者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少数明星的高额收入与绝大多数演员低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只有鼓励竞争,才能人人向上;只有尊重明星高收入,才能让更多人充满希望。

  但是,收入相对集中毕竟不利于社会公平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方面鼓励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对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度,收入越高,承担税赋也就越重。

  现在的要害问题是,中国许多明星不需要纳税,或者只需要缴纳很少的税收,他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转移支付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对这种现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那些收入相对较高明星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

  中国税收政策是典型的生产性税收政策,对于劳务领域税收政策合理性缺乏足够关注。一些明星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约定,到手报酬是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的收入,换句话说,制作单位承担所有税收负担。

  对这种现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如明星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意识地规避个人所得税法,将收入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由单位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对这样的合同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通过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方式或者通过增加人头的方式,规避国家的税收规定,那么,应当采取严厉措施加以制裁。现在绝大多数明星采取“个人工作室”制度,雇用大量助理帮助减轻税收负担。通俗地说,明星个人助理可能会被算作人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把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个人助理名下,以此来逃避国家的税收规定。对于这种现象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过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被称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目的就是要调节个人收入,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正迅速异化,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的时候,没有把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纳入规划,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面临一系列非常严重的问题。

  现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守株待兔”方式,坐等明星主动上门申报个人收入。这是一种非常被动的税收征管方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特殊群体譬如明星主动进行财务审查,如果他们收入多元化或者有意识地将自己收入多元化,通过拉人头或者变相投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么,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应当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对资金流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法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实现社会公平。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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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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