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06-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股东人数为26人,解禁数量为12,9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00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并于2016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8,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800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8,100万股变更为10,8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8,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实施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800万股,其中尚未流通的限售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8,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7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情况

  1、股票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许端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持有公司股份的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炜、李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成、江波、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毅、无锡市吉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伊创业”)、无锡市潇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潇湘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运华、孙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华李康以及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的罗功武1(2017年1月23日,罗功武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职务,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罗功武辞职申请正式生效。)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还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以采取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董事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端平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全部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减持持有的洪汇新材全部股份。

  ③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⑤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三)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为吉伊创业和潇湘投资两家法人股东,许端平、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炜、李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成、江波、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毅等24名自然人。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

  4、上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李专元、孙建军、陈瑞建、陈建南、郭运华、华李康等6名自然人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上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罗功武持有潇湘投资81.67%的出资份额,因此,罗功武通过潇湘投资持有公司330,750.00股。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罗功武辞职申请正式生效,罗功武的董事任期原应至2017年9月20日到期,根据罗功武出具的承诺,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即在2017年8月10日前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6、上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许端平作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许端平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即324万股。另外,许端平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有30万股目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备注2:李专元、孙建军、陈瑞建、陈建南、郭运华、华李康等6名自然人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备注3:罗功武通过潇湘投资持有公司330,750股股份。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罗功武辞职申请正式生效,罗功武的董事任期原应至2017年9月20日到期,根据罗功武出具的承诺,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即在2017年8月10日前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潇湘投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405,000股-330,750股=74,250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洪汇新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东兴证券对洪汇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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