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06-26 来源: 作者: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6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alaxyasset.com)发布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58,场内简称:基金银丰,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7 年8月14日到期,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3日上午9 时30 分。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民族饭店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7年7月13日上午8 时开始办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中现场选举两名代表和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工作;

  (五)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见证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六)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七)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八)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十一)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四、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6月15日。

  五、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基金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按“七、授权”中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二)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或其他足以证明相应权利关系之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社团或其他性质的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或其他足以证明相应权利关系之印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以下统称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填妥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或其他足以证明相应权利关系之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受托人为个人,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或其他足以证明相应权利关系之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参会表决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下述“(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的同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理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其行使表决权。为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委托人公章,同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等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由代理人携带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授权文件递交安排具体如下:

  ① 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021-38568999

  ② 邮寄寄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信件封面注明“银丰持有人大会授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邮编: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021-38568519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或021-38568519,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由客服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在电话授权过程中,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将被录音。

  3、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www.galaxyasset.com)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提示进行授权操作。如本基金各主要销售机构能够提供网络授权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销售机构的进行网络授权操作。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或主要销售机构的短信平台(如有)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方式均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0时。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每天上午9:00-下午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应在预登记时间内,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021)38568501

  确认电话:38568519

  联系人:郑夫桦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况,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的条件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50%;

  (3)亲自出席会议与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100万份基金份额及100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通过的条件为: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线:400-820-086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400-820-0860或021-38568519

  传真:021-38568501

  网址:http://www.galaxyasset.com

  电子邮件:callcenter@galaxyasset.com

  (二)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三)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在《基金合同》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流程。

  (二)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会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基金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停复牌,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3:《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附件1:

  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58,场内简称:基金银丰)将于2017年8月14日到期,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下简称“转型方案”)见本议案之附件。

  转型方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案办理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等,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17年8月14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一、方案要点

  (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及更名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在完成有关转型程序后,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拟将转型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二)调整基金存续期限

  存续期调整为不定期。

  (三)选择期安排、申请终止交易及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2017年6月13日至7月21日(除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停牌日外)为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选择期内作出卖出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或提前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四)基金投资调整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条款调整如下: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基本面、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质地优秀、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研究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研判,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精选个股策略,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其中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业务价值

  寻找具有产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一种或多种特征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既能够在经济增长时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同时在经济衰退时期亦能凭借其以上优势具有相对明显稳定的增长或成长优势,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B、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成长、价值、收益三种不同类型的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

  成长型股票: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PEG),本基金管理人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选择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在选取价值型股票时,将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其合理价值,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息率,对股票进行收益评价,选取能够保持持续派息且分红率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

  C、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评价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管理能力等综合因素,为投资决策提供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依据。

  D、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并关注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及相关财会税务处理方式,积极稳妥地进行优先股投资。

  (3)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各债券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环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附权债、回购杠杆、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7)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②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45%-9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数编制方法较为科学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类资产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市场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为投资者提供较为权威可信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的集中申购及费率

  1、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期具体期限安排事先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2、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的原则

  1)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1.00 元。

  (3)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集中申购费),追加集中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集中申购费);

  3)集中申购期内,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规模原则上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集中申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集中申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 日到网点查询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中申购申请及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集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集中申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的集中申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4、集中申购的费率及计算方式

  (1)集中申购的费率

  本基金份额在集中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集中申购的计算方式

  1)集中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集中申购金额除以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集中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 /(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资金利息)/基金集中申购价格

  集中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集中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资金利息)/基金集中申购价格

  5、原基金银丰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束日为原银丰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基金银丰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集中申购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后,将开放基金份额 的日常申购、赎回。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2个月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七)基金的费用及费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八)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首先,除依据上述“一、方案要点”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转型后的基金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其次,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草案详见附件3),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在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丰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①节省到期清算的成本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截至2017 年8月14日为止。若到期后不进行转型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要承担清算费用以及清算期间的机会成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可无限期存续。通过转换运作方式可以避免到期时基金清算产生的相关成本,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②基金转型有利于消除折价

  截至2017年6月2日,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0.9740元,当日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为0.928元,基金折价率为4.72%。基金转型将消除基金折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基金转型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业绩表现良好,截至2017年6月2日,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3.652元,成立以来累计净值增长率364.09%,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2.678 元,基金转型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2、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可行性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变更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我司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就份额转移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原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待确权成功后方可办理赎回)。因此,基金退市不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变现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良影响。

  (二)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必须对原有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使其在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其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投资策略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我公司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我公司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在必要情况下,我公司可适当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通过,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到期后,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入清算流程。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避免基金转型开放后可能出现的大量赎回对基金正常运作产生的冲击,降低风险,基金转型后将设置集中申购期,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进行集中申购。

  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按1.00元价格提交申购申请。集中申购款项存入专门账户,不进入基金资产,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份额,利息折算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 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021-38568519

  传真:(021)38568501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电子邮件:callcenter@galaxyasset.com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兹授权(请用“√”选择)

  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囗___________证券公司

  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将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以下表决意见对《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进行转授权。

  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用“√”选择):

  囗同意囗反对囗弃权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至2017年7月14日0时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重要):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务必详细、准确地填写联系电话。

  2、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此授权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附件3: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后更名为“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同一内容)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集中申购公告:指《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原《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30、存续期:指《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基金转型:指对包括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存续期限、终止上市、更名为“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基本面、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质地优秀、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银丰”)转型而来。

  基金银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9号文批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银丰成立于2002 年8月14日,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银丰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15 年,基金总份额为30 亿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2]12号文审核同意,基金银丰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7年 月 日,基金银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银丰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更名为“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于2017年 月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银丰终止上市,自基金银丰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银丰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后,将开放基金份额 的日常申购、赎回。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2个月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集中申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设立日期: 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下转B22版)

本版导读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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