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7-2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7-088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非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南非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4日,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Stonewall Resources Proprietary Limited (以下简称“Stonewall资源” ) 、Lloyd Dunbar Birrell、Donald Anthony Birrell、Jeanne Patricia Mcleod、Arcay Capital Partners Proprietary Limited(以下合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送交的、提交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仲裁通知。因公司终止了有关收购Stonewall资源控股的下属子公司 Stonewall Mining Proprietary Limited(以下简称“Stonewall矿业”)的《股份出售协议》,申请人向公司求偿金额不少于1.1亿美元的赔偿。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一份电子版的仲裁裁 决书,公司认为裁决书中存在书写和表述上的错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更 正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接受公司更正申请中的全部请求,对裁决书的有关表述进行了更正,并于2016年10月5日出具了更正后的最终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公司需赔付 Stonewall 资源等申请人 1260 万美元;

  (2)该 1260 万美元的利息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款之日按 8%的利率计 算,利息将按季度计算复利;

  (3)公司向申请人支付 1,498,678 澳元的费用;

  (4)该 1,498,678 澳元的利息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至付款之日按 8%的利 率计算,利息将按季度计算复利;

  (5)仲裁庭费用 1,899,765.25 港币;

  (6)公司应承担本仲裁的全部仲裁庭费用,如申请人已经支付该等费用的 任何部分,则申请人有权请求公司报销已经支付的该部分费用;

  (7)本次仲裁的管理费用为 407,961.99 港币;

  (8)公司应承担本仲裁的全部管理费用,如申请人已经支付该等费用的任何部分,则申请人有权请求公司报销已经支付的该部分费用。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4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7京 04 认港 2 号),Stonewall 资源等申请人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赔付申请人人民币 113,858,962.02 元以及本案执行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的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公 司法定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因此公司准备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执行管辖权异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2017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4认港2号),经审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HKIAC/A15021号仲裁裁决,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规定,关于涉案裁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的问题,应当根据《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HKIAC/A1502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有违我国公共政策,应予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有证据显示,公司系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健和投资100%的股权,健和投资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公司的相应财产,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之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15021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伍佰元,由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公司财务处理

  公司已在 2016 年财务报表中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足额提取了仲 裁赔偿款 1.1 亿元,且齐星铁塔控股股东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承担公司因本次仲裁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本次Stonewall资源等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将不会对公司的股东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四、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会按照已披露的承诺将承担公司因本 次仲裁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减少公司股东权益,也不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会尽最大努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在准备资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7-089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7年7月,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系列的《无线移动宽带数据通信系统无线网项目合同书》,共计10个合同,合同金额6.1亿元。本系列设备采购协议为北讯电信子公司关于网络建设的日常经营采购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鹏

  注册资本:10,200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向信息传输、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卫生、房地产业投资;工程管理服务;电子与信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广告业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计算机硬件及网络设备销售、租赁;展览展示服务;通讯设备批发与零售;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约时间、合同金额及标的物

  ■

  2、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买方按合同金额的65%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合同产品到货后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产品到货验收3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各期合同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买方提交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相应金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交货期限: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内具备全部交货能力,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一次交货或分批交货;买方应于卖方交货期15天书面通知卖方该批交货的数量和具体交货地点及负责收货人员的信息。

  4、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守约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解除本协议的履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双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署符合公司的主业发展方向,通过该合同的履行,公司的网络 建设规模进行扩大,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综合竞争力,为占领更多市场份 额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业务收入,有利于推动公司主营 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合同的履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合同的签署对公司业务 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本合同双方履约能力良好,无不可预见的重大市场、政策和法律等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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