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098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8: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7月2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 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的议案》。
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26.8295万元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增资。
《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议案》。
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20.6086 万元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增资。
《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与大名县人民政府签署《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
《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与大名县肥美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名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签署《生猪养殖合作协议》。
《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合作协议>及<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五、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与大名县肥美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名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签署《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
《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合作协议>及<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六、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降低其融资成本,公司拟向其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上述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1年,自公司将资金汇入其账户之日起算。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09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3,326.8295万元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增资。
二、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920.6086万元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增资。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年利率按照4.85%计算,不存在直接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该项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本次财务资事项。
独立董事:江帆、余兴龙、张少球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0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投资具体事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本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正式协议的实施,尚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三、本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概况
1、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17年7年24日,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因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果投资”)签署了《关于设立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基金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联合设立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基金达成一致意见。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因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60641P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周应德
(5)注册资本:1,300万
(6)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5日
(7)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1103(部位:B)
(8)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二、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方: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因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存在的形式及注册地
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严格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二、基金的运营模式
(一)管理模式
在合伙企业(基金)层面:乙方为基金管理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基金事务;甲方等基金财务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设在基金管理人层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五名成员,甲方推荐或委派一人,乙方推荐或委派四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最后项目投资决定权。
专家委员会设三名成员,主要由乙方推荐或委派;养猪行业、证券金融行业和财务会计行业等三个领域的专家各一名成员。专家委员会由三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价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风控管理及资金管理
1、乙方已设立风控总监,风控总监对投资项目风控进行把关,并进行风险提示。
2、项目尽职调查时,尽调团队必须包含财务、法律和养猪业务等三方面的专家人才,或者委托知名专业中介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综合判断项目实际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
3、资金管理必须采用银行监管的方式。
三、基金对投资标的及投资规模的基本要求
(一)投资标的经营规模
1、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食品企业
2、年产肉猪8万头(或经产母猪4000头)以上,养殖生产成绩和经营业绩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养猪企业;种猪企业的要求另行约定。
(二)投资规模
单一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后占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投资资金用途:大食品企业规模扩张;养猪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母猪场或育肥场。
(三)投资项目比例的安排
不低于基金总额的80%投资与甲方业务存在协同效应的现代农业食品企业;预留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投资具有完整产业链、能够独立IPO的大食品企业。
四、基金的规模、分期及资金来源
(一)基金首期2亿元
(二)首期2亿元资金来源
甲方出资5000万元,占首期基金总额比例的25%;乙方负责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占首期基金总额比例的75%;乙方认为有需要时,甲方也应协助乙方募集资金。
(三)甲、乙双方以承诺出资方式,先落实具体投资人的认缴额度,缴款时间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安排,甲乙双方按同比例出资。
五、管理费及收益分成的约定
(一)管理费
投资人出资额含管理费,按年收取管理费,共收取五年;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基金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
(二)收益分成
项目退出时,年化收益率超过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提取20%的收益分成;年化收益率低于10%的,基金管理人不提取收益分成。
六、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IPO方式
投资标的公司在IPO挂牌,基金通过IPO退出。
(二)并购方式
投资标的公司IPO受阻或时间过长,但公司盈利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财务管理规范,基金通过并购退出。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投资标的公司。
(三)回购方式
若投资标的公司未依照协议约定建成养猪场并满负荷产出,投资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连本带息退回基金的投资款。
七、其他
(一)本框架协议系甲乙双方为设立基金达成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内容以本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与本框架协议冲突。
(二)本框架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框架协议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与因果投资展开合作,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大做强生猪全产业链,公司同时看好生猪养殖及大食品在内的现代农业食品产业,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规划和利益。
四、风险提示
本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具体事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关于设立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基金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0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
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利美英伟”)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降低其融资成本,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
2、资助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3、资助期限:一年,自公司将资金汇入比利美英伟账户之日起算。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与利息:借款期内借款年利率为4.85 %
资金使用期限(应付利息期限)为自公司将资金汇入比利美英伟账户之日起至比利美英伟偿还资金到公司指定账户之日。
比利美英伟应在收到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利息,比利美英伟如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6、本金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当日,比利美英伟一次性将借款本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比利美英伟也可提前还款。
7、本次财务资助款项的用途:专项用于比利美英伟营运所需资金。
8、财务资助协议:公司将根据资助情况与比利美英伟签订具体的借款协议。
(二)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事宜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7875R
3、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4、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高新科技园第一栋
5、法定代表人:李职
6、经营范围:猪用饲料的生产、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7、与公司关联关系:比利美英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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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
2016 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对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比利美英伟已经及时归还上述财务资助的本金及利息。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向控股子公司比利美英伟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要,降低其资金成本。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控制被资助对象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踪比利美英伟的日常运营和资金运作,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比利美英伟提供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年利率按照4.85%计算,不存在直接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该项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0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
对荆州湘大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24日,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湘大”)增资。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39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72,409,48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45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1月9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31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4年12月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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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安徽寿县饲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安徽寿县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由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变更为年产18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同时变更该项目部分募集资金3,326.8295 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荆州项目”),安徽湘大拟以增资的方式对荆州湘大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3,326.8295 万元。
2、2017年7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的议案》,同意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对荆州湘大投资,增资金额为3,326.8295 万元,用于建设荆州项目。
3、2017年7月24日,安徽湘大与荆州湘大的股东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人神(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各方就安徽湘大对荆州湘大增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荆州湘大的注册资本、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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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增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80921889J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
注册资本:1,120万元
住所:荆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大道
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生产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不得经营)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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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本次安徽湘大对荆州湘大进行增资,符合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宗旨,能够加快“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的扩产,提升产量,提高盈利水平,从而有利于加快公司饲料产业的发展速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荆州湘大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进行增资
(一)董事会核查意见
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子公司安徽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增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子公司安徽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3,326.8295万元对荆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增资。
五、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0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
对玉林湘大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24日,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议案》,同意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湘大”)增资。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39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72,409,48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45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1月9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31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4年12月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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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广东茂名饲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广东茂名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 由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变更为年产18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同时变更该项目部分募集资金2,920.6086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玉林项目”),茂名湘大拟以增资的方式对玉林湘大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2,920.6086万元。
2、2017年7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议案》,同意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对玉林湘大投资,增资金额为2,920.6086 万元,用于建设玉林项目。
3、2017年7月24日,茂名湘大与玉林湘大的股东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双方就茂名湘大对玉林湘大增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玉林湘大的注册资本、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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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增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0575150801
法定代表人:阳强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所:兴业县石南镇山川垌南区农科所住宅区20号
经营范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销售。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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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本次茂名湘大对玉林湘大进行增资,符合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宗旨,能够加快“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的扩产,提升产量,提高盈利水平,从而有利于加快公司饲料产业的发展速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玉林湘大是公司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进行增资。
(一)董事会核查意见
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子公司茂名湘大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增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建设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920.6086万元对玉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增资。
五、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0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
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美神”)于2017年7月24日与大名县人民政府签署《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具体如下:
一、协议概述
1、为助力大名县脱贫攻坚步伐,扩大公司生猪养殖产业规模,巩固落实公司生猪全产业链布局,邯郸美神拟组织筹集社会资金2.5亿元在大名县境内投资建设50个年出栏5000头育肥猪养殖场。
2、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同日,邯郸美神与大名县人民政府签署了《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
3、本次合作协议书的签署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大名县人民政府
乙方: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
年出栏5000头育肥猪养殖场(50个)建设项目。
2、项目总投资:
每个年出栏5000头育肥场投资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200万元),项目(50个养殖场)总投资2.5亿元(由乙方组织筹集社会资金)。项目总投资所需资金由乙方组织筹集社会资金来完成。
3、项目建设内容:
每个育肥养殖场常年存栏2500头,年出栏5000头。建成后每年可向社会提供育肥猪(瘦肉型)25万头。建设内容有:场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围墙、猪舍、辅助用房、场内道路及消毒设施、粪污收集及处理及外排管道设施、全套养殖设备等。根据项目选址情况,可将多个(最多四个)养殖场合建。
4、养殖场投产后前十年由乙方负责生产经营,乙方负责每个养殖场每个养殖年度向“合作社”固定分红10万元。
5、社会效益方面:项目达产后,可帮助3000户脱贫,从而实现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精准扶贫、助农增收、富民强县和示范养殖的功能。
6、协议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争议的解决: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3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诉讼条款的规定。
(3)诉讼: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均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在争议、分歧未做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做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7、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采用社会资金来实施完成,有利于公司采用“轻资产”模式加速推进公司生猪产业规模发展,符合公司利益,并且项目达产后,可帮助当地农户脱贫,实现产业扶贫、助农增收的社会效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0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合作协议》
及《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生猪养殖合作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1、2017年7月24日,公司子公司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美神”)与大名县人民政府签署了《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就投资建设生猪育肥项目达成一致协议。
2、在上述《生猪养殖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邯郸美神于2017年7月24日与大名县肥美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大名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签署了《生猪养殖合作协议》及《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三方就建设经营生猪养殖场实现产业扶贫战略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项目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项目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签署方邯郸美神及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1、邯郸美神
(1)公司名称: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7UXL439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刘志斌
(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6年9月5日
(7)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孙甘店乡后营村西北500米
(8)经营范围:猪的饲养;牧畜批发;农副产品的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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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社
(1)公司名称:大名县肥美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425MA08PHQK6F
(3)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4)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5)注册资本:6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年6月22日
(7)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埝头乡大龙村4组18号
(8)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入社社员种植、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加工、销售成员种植、养殖农产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与种植、养殖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合作社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生猪养殖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
乙方:大名县肥美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丙方:大名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
(一)合作项目内容
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在大名县20个乡镇内选址建设50个生猪养殖基地,每个养猪场规模年出栏5000头生猪,每个养猪场在其每个养殖年度中给乙方10万元固定分红,乙方再行分配给相关贫困户,以带动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
(二)合作方式
1、丙方负责将3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打捆入股到乙方,乙方将使用入股资金与甲方合作建设50个年出栏5000头的育肥养殖场。养殖场建成后前十年由甲方经营,乙方获每个养殖场每个养殖年度10万元固定分红再分发给相关入股贫困户。十年后乙方再与甲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养殖经营。
2、乙方应向甲方按每个养殖场30万元标准交纳保证金,甲方经营十年期满后,甲方将其投资建设的全部固定资产移交乙方所有,并将乙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能如期退还,按年两分利息缴纳滞纳金。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30日内,任何一方不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可书面催告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约;若违约方仍无实质性改善,并导致各方合作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时,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合理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
(四)争议解决
各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项目实施地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年内不再在大名县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生猪养殖方面合作。
2、本协议全部条款只对本协议各方有效,不得作为其它使用。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未尽事宜由补充协议说明。
四、《生猪养殖合作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邯郸美神养猪有限公司
乙方:大名县肥美种养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丙方:大名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
(一)乙方在甲方十年经营期满后再委托甲方继续承包经营十年。
(二)甲方承诺在后十年承包经营期将给予乙方每个养殖场每个养殖年度12万元固定承包费(《生猪养殖合作协议》中所规定的每个养殖年度十万元固定分红在后十年承包经营期将予取消。)
(三)甲、乙、丙三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与原《生猪养殖合作协议》一致。
(四)甲方在养殖场建成经营十年期满后自动转入本补充协议条款执行合作,三方明确并同意无需再追签其他协议。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有利于推动生猪养殖场平稳建设经营,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地区养猪业的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巩固落实公司养殖产业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可实现产业扶贫战略,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