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4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张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48,67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49,322,474股的26.19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人,代表股份248,662,223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26.193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0.00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吴思思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72,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制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672,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8,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强、吴思思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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