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3242.06万元(三被告共同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1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43号。

  1、有关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凯里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被告二: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概要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及公司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中安装的路灯,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42.06万元;

  (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维权律师费等费用。

  二、公司判断及应诉计划

  公司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中共需提供2032套路灯产品,该等路灯产品系公司专利产品,均已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取得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次诉讼,公司拟将依法进行举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首先,本次诉讼涉及的“凯里经济开发区路灯亮化升级改造工程”所使用的路灯产品并非公司主要产品,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其次,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另外,公司于同日(2017年7月21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法院案号为(2017)黔01民初437号,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案件由于涉及金额较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单独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44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4日

本版导读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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