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7-2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08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1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王应虎、王涛、王辉: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钻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 在知情华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29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华泽钴镍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债务转移, 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87号协议。

  二、2016年5月23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 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105号协议。

  你三人为上述87号协议、105号协议签署方,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王涛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 王应虎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 但你三人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08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12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4月29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債务转移, 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 万元银行債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 未及时披露。

  二、20l6年5月23日,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 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

  三、 87号协议约定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2794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105号协议约定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3288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你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7号协议、105号协议约定由你方承担的关联方债务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2%、2.6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未将平安鑫海向陕西华泽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采取措施强化关联方、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的识别、审议及披露,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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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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