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9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2,847,100 股新股。

  2017年1月,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发行价格为9.07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为78,280,042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9,999,980.94元,扣除发行费用10,088,279.81元(包括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99,911,701.13元。

  2017年1月25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7]010008号)以及《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7]01000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华素制药品牌建设项目的推广,促进募投项目建设目标达成,公司将募投项目"华素制药品牌建设"实施主体在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增加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概算等均不变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以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6月14日,公告2017-046号,2017年7月1日,公告2017-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2017年7月24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增加实施主体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签署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增加实施主体版)。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一授权子公司(孙公司)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20188000066039,截止2017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二开立的专户仅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华素制药品牌建设项目"。上述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燕良、盛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增加实施主体版)。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七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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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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