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17日(周一);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凡贵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08,550,9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923%,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07,962,5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6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8,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57%;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1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358,8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的0.6705%。

  公司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公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49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8,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7%;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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