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的概述

  2016年12月20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关于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关于对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编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224 号、第22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至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乐集团")予以关注。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兴乐集团对《关注函》的回复。2017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初138号,裁定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虞一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该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17-013)。

  二、《关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相关情况的进展

  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相关诉讼文件,《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要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兴乐集团、虞文品、虞一杰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要求驳回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上诉,本案移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7年7月24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辖终21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关注此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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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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