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达2%的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东阳市横店禹山运动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禹山")的通知,在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已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禹山运动休闲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及方式: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横店禹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3、增持数量及比例:

  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横店禹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937,36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00%。

  其中: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468,602股,占公司总股本1%,成交均价7.30元/股。以上增持情况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刊发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1)。

  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横店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27,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成交均价7.29元/股;横店禹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6,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成交均价7.4元/股。以上增持情况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刊发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9)。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横店禹山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784,9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成交均价6.81元/股。

  上述增持完成后,截至2017年7月24日,横店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83,448,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1%。横店控股及包括横店禹山在内的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股份553,553,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7%。

  二、增持的合法合规性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不超计划增持。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了《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横店控股及横店禹山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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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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