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6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3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862,976,6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41,364,824.8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本公司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自行缴纳所得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本公司A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持有本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24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述QFII以外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受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www.hkex.com.hk)的公告。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83567905/83567903

  联系人:胡述锋/高明成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本版导读

2017-07-2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