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为29.93元/股。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在2017年7月26日(T日,申购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7年7月28日(T+2日)公告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7年7月24日(T-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及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类代码:C3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81.98倍(截止T-3日,即2017年7月2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了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93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依然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为55,158.1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29.93元/股计算的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9,8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4,701.89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5,158.11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6、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7、本次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8、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2)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9、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0、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1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12、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本版导读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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