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7-07-25 来源: 作者: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苏维锋、林爱华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纵横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苏维锋或林爱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本人所持纵横通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纵横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纵横通信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股东张丽萍、苏庆儒、林炜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吴海涛、濮澍、吴剑敏、贾立明、朱劲龙、夏鹏飞、柯文斌、魏世超、林婷亚分别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海涛、濮澍、吴剑敏、贾立明、朱劲龙、魏世超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纵横通信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海涛、濮澍、贾立明、朱劲龙还承诺:本人所持纵横通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纵横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纵横通信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股东上海晨灿、东证昭德、北后溢久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股价稳定计划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发行人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发行人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每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但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3)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的条件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发行人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总额的30%;

  (3)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条件后,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实施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苏维锋、上海晨灿、林爱华、吴海涛、东证昭德、濮澍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其在拟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股东违背其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其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和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产生损失,做出承诺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出现违背其所作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情形时,上述股东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出现实际控制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发行人可以要求其立刻停止同业竞争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待发行人确认损失数额后20天内向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实际控制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公司有权扣留其作为股东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六)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回购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时,公司有权自其应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30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的义务。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且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由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8)》,对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25元(税前),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50万元。本次发行前公司余下可供分配的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发行人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发行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发行人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一会计年度将有所下降,进而摊薄即期回报,但公司的整体盈利长期来看将有进一步提升。公司已就因本次发行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润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

  上述信息涉及的财务预计不作为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系公司根据经营规划作出的合理测算,可能因市场环境、公司发展状况等主客观原因与公司实际经营成果发生偏差,进而影响到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拓展公司服务的领域。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公司将及时存放募集资金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维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九、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行业,主要为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的技术服务。目前,公司的客户主要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铁塔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上述公司规模大、行业集中度较高,在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公司的直接客户主要为电信运营商或铁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独立运营、独立考核的主体。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来源于合并口径的中国移动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28%、77.13%和76.98%。同时,公司与虹信通信通过联合承包方式共同承接浙江移动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项目。合并计算对虹信通信的销售收入后,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37%、85.57%、和78.12%。公司客户较为集中。尽管公司与中国移动合作多年,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持续入围中国移动的招投标,业务覆盖区域不断扩大,但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及提升现有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或者未来中国移动的市场地位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901.55万元、15,343.89万元和11,003.89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59%、20.85%和14.08%,所占比例较高;占报告期内对应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55%、33.60%和19.95%。

  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合计8,778.9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79.78%。虽然公司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81.17%,主要客户均为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但由于本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比较集中,若行业发展趋势发生变化或欠款不能及时收回,本公司财务状况将受到较大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8.47%、17.65%和18.02%。净资产收益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值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和收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无法同比上升,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以前年度相比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扩展公司的业务区域和优化公司的业务组合,增强公司现有服务能力,从而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将拓展公司在浙江省、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等地区的服务网络,扩展公司在上述地区的业务领域。

  由于公司目前对于部分新市场的开拓仍处于起步阶段,公司在新市场的业务获取、项目管理、盈利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在募投项目建成后,受产业政策变化、电信运营商大幅减少投资、技术服务价格下降等因素而导致公司市场拓展发生较大困难,公司将存在服务能力提升和服务网络扩大后市场规模增长缓慢,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费用支出、折旧及摊销增加可能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为27个月。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13,628.93万元,房屋装修及租赁费用为1,602.58万元,培训费30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房屋装修费按照公司折旧及摊销政策进行折旧和摊销,租赁费用和培训费于发生当年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根据项目预计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前三年的折旧摊销及租赁、培训费用总计分别达到1,002.41万元、1,606.81万元和1,319.0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约1,214.40万元,第六年起因部分固定资产及部分房屋装修费摊销结束,折旧摊销费用开始降低。上述折旧摊销及租赁、培训费用将使相应年度的成本费用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由于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能力,项目实施后将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房屋装修费的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将逐步减小。同时,通信网络技术服务领域正面临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预计公司未来几年营业收入将保持稳步增长。此外,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投资第一年即可产生效益,前三年收入预计分别为11,167.65万元、22,844.64万元和37,857.93元,扣除折旧、摊销及其他费用、税收等项目后,预计可实现净利润为1,482.56万元、3,113.44万元和5,481.05万元。

  十、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对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客户集中的风险、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等,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分析及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虽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但这些因素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7年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较去年同期表现良好。公司营业收入为25,149.44万元,较2016年1-6月增加4,610.87万元,同比增长22.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8.70万元,较2016年1-6月增加518.80万元,同比增长26.0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26.36万元,较2016年1-6月增加137.35万元,同比增长6.91%,较上一年度不存在下降的情形。由于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的营业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公司一、三季度营业收入较低,第二季度收入略高于一、三季度,第四季度收入较高。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多,主要由于通信网络建设服务业务收入增长较快所致。

  2017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已经天健所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7476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纵横通信公司2017年1-6月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纵横通信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保证该等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保证该等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017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项目的执行情况、主要产品及服务的提供、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根据报告期内及审计截止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手订单等相关信息,对2017年1-9月的业绩进行预计。业绩预计基于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行业发展情况不存在重大变化、行业及财税政策不存在重大变化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稳定的假设开展,预计2017年1-9月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经营情况稳定,营业收入预计为29,791.46万元至35,208.0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至30%;净利润预计为1,987.13万元至2,529.0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至40%。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不会发生重大变动。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苏维锋、吴海涛、林爱华、濮澍、孔玉秋、苏维顺、林炜、吴剑敏、夏国成等9位自然人采取货币出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8日,发行人依法在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注册号为330100206928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主要资产

  公司设立时共有9名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

  发行人系由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发起人缴纳的出资款。

  (三)发行人成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06年12月,公司发起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发起设立纵横通信,其后承接了纵横设备的经营设备、业务、人员并开展业务。

  1、浙江纵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纵横设备成立于2002年4月。发行人设立时,纵横设备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实收资本为1,400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马塍路32号2幢4单元301室,主营业务为室内分布系统集成,股权结构为:纵横集团持股89.29%,贾立明持股10.71%。

  2、受让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06年12月15日,纵横通信(筹)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发起人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浙江纵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资产等事项的议案》,同意签署相关转让协议,关联发起人回避了表决。

  200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纵横设备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承接纵横设备的经营设备、业务、人员。

  3、转让协议之主要条款

  (1)资产转让:截至2006年12月31日,纵横设备经营设备原值2,122,265.00元,账面净值1,813,989.97元;双方协商同意:纵横设备将上述经营设备作价1,799,200.00元转让给纵横通信;纵横通信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支付上述转让款。上述经营设备的转让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纵横设备应当协助纵横通信尽快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2)业务承继:基准日已完工项目的权利义务仍由纵横设备享有及承担,基准日已开工未完工项目的权利义务由纵横通信承继,基准日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全部由纵横通信承接。上述已开工未完工项目转让事宜,纵横设备应及时通知项目方并获项目方同意。若因未经项目方同意擅自转让而被要求索赔的,纵横设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人员安排:基准日纵横设备在职员工由纵横通信承接,办理离职手续后,与纵横通信签订劳动合同。

  4、转让协议之执行

  发行人与纵横设备共同签署《关于<转让协议>之设备交割确认书》,纵横设备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1,813,989.97元的经营设备作价1,799,200.00元转让给纵横通信。本次资产转让未进行评估,系以资产账面净值为依据,该些设备均为纵横通信开展业务所需,并经纵横通信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批准,交易价格公允。

  发行人购买纵横设备的资产主要为开展业务所需生产经营设备,转让价格系以资产账面净值为依据,转让价格公允。

  除少数员工因个人意愿未与纵横通信签约外,纵横设备其他在职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与纵横通信签订劳动合同。

  截至转让基准日,纵横设备已签约未完工项目均已由项目方通过其接受发行人提供的项目服务并支付工程款项的方式事实确认同意由发行人承接。转让基准日后新发生的业务系由发行人与项目方直接订立合同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

  5、本次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

  纵横设备和纵横通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苏维锋。2006年末发行人尚处于筹建期,纵横设备此前主要从事通信网络建设,所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拟从事业务类似。发行人正式成立后陆续承接了纵横设备的经营设备、业务、员工。纵横设备仅负责已完工项目的后续必要工作,不再新承接类似业务。同时,通过本次转让,发行人快速具备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人员储备,初步形成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纵横设备的后续经营情况

  基准日存在部分已完工项目,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纵横设备享有及承担,加之项目的验收期间较长,因此2007年至2008年间纵横设备仍有收入产生。与纵横通信的转让完成后,纵横设备陆续完成上述业务的结算、验收、回款及相关资产的处置。经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债权人告知程序后,纵横设备于2010年4月2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并取得(浙工商)登记内销字[2010]第045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和主管杭州地方税务局均审核同意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出具证明:“该纳税人截至注销税务登记时无欠税、欠费记录,截至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未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现象。”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锁定以及未来减持股份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元,经公司股东协商确认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公司主要股东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共有9名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

  ■

  (四)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14名自然人股东和3名法人股东,其中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

  (五)战略投资者、国有股及外资股情况

  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国有股及外资股。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的股东中,苏维锋与林爱华系夫妻关系,与原股东苏维顺系兄弟关系;林爱华与林炜系姐弟关系;张丽萍、苏庆儒与原股东苏维顺系夫妻、父子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苏维锋持股比例为40.74%,林爱华持股比例为6.67%,张丽萍持股比例为3.86%,林炜持股比例为2.22%,苏庆儒持股比例为0.83%。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纵横通信是一家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铁塔公司等业内主要客户服务,针对大型公共设施、通信基站、住宅和商业建筑、交通网络等多种物理建筑及通信设施,提供移动通信技术和无线互联技术的系统解决方案和组网应用服务。

  (二)主要经营模式

  1、销售模式

  (1)主要销售模式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及其省级公司和地市级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确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模式基本相同,情况大致如下:

  电信运营商定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入围的通信网络服务提供商,并确定各家供应商的中标区域、份额,明确中标价格,并按计划签署框架合同。根据招标结果、各区域的业务量等不同情况,部分区域会指定由单一一家入围服务提供商承接业务;部分区域会指定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服务供应商入围承接业务,相关服务供应商一般在各自中标的份额内承接该区域的业务。

  针对框架合同项下的具体项目,一般情况下,若某区域由单一一家服务提供商承接业务,则运营商直接与该服务提供商签订项目合同,若某区域由多个服务提供商承接业务,则各相关服务提供商会结合自身的情况,通过与运营商商务谈判的方式,获取具体项目,并签订项目合同。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商累计获得的项目量不会超过前期招标时获配的业务份额。若单个具体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各地区电信运营商会根据相关权限针对该项目组织专项目的招标,在前期招标时已入围的服务供应商中进一步选定该项目的承接方,并签署项目合同。

  除与运营商的直接合作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虹信通信通过联合承包方式共同承接浙江移动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项目。虹信通信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所属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通信设备的制造,注册资本5.1043亿元,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早年间电信运营商向通信设备供应商采购设备时,往往要求通信设备供应商同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随着行业的发展,电信运营商对通信设备和技术服务逐步采用了分开独立采购的模式。发行人成立之初开始与虹信通信采用联合承包的合作方式,承接浙江移动的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业务,谋求协同发展。浙江移动对相关项目验收后,发行人确认相关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虹信通信约定,依据与浙江移动的最终结算金额,双方按照8.8%、91.2%的比例对服务收入进行分配。

  2015年下半年,浙江移动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业务开始新一轮的例行招标入围评选。双方出于各自业务发展的规划,发行人与虹信通信决定不再采用联合承包的方式参与此次入围评选,分别独立竞标,并签署了《联合投标解除协议书》等协议,终止双方的合作,并约定除合作终止以前所遗留的未完结项目外,不再联合投标承接浙江移动新的室内分布项目。

  根据浙江移动招标的最终结果,发行人成功入围,并于2015年11月与浙江移动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两年内承接浙江移动总金额不超过8,300万的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业务。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发行人与虹信通信联合承包完成的浙江移动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40,122,261.69元、35,242,392.88元和5,827,452.30元。因此,发行人与虹信通信联合承包合作方式的终止,并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业务定价模式

  1)通信网络建设服务的定价方式

  我国电信运营商一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提供商及相关服务的具体价格。整个招投标过程履行严格的程序,相关通知、结果会在公共网站上公示。各服务提供商根据中标的价格与电信运营商结算。

  ①电信运营商价格预算体系概况

  电信运营商根据业务及市场的需要,经过勘察、可行性研究、立项等一系列前置程序,确定各地区各类工程的具体计费项目范围、各明细项的计费价格,然后通过详细的概算、预算过程,确定各地区网络建设的投资规模。其后,电信运营商将前述计费价格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向社会招标。

  报告期内,我国通信网络建设概算、预算主要以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2008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该办法系统而全面地列示了通信工程各环节人工、材料、机械、仪表等涉及的计费项目,以及各明细项目的基础单价、完成各项工序所需要的标准工程量。

  考虑到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上升、铁塔公司的建立等因素,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于2017年5月1日施行了新的定额标准。新的定额中主要的计费项目及架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系调高了人工基准单价、调整了部分计费标准、增加了铁塔安装工程等项目。

  ②服务提供商竞标概况

  服务提供商在知晓招标信息后,以电信运营商规定的最高限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区域的业务总额、完成各种服务所需的成本、预期获得的收益、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等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③入围服务提供商及价格的确定

  电信运营商综合评定所有竞标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报价情况等条件后,确定入围服务提供商名单以及各类服务的最终价格,并将竞标结果予以公示。

  2)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定价方式

  与通信网络建设服务的定价方式类似,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价格也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的。整个招投标过程履行严格的程序,相关通知、结果也会在公共网站上公示。各服务提供商根据中标的价格与电信运营商结算。

  ①电信运营商基准价格的确定

  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定价。但其招标的计费项目和最高限价不以“2008定额”为依据,而是各电信运营商根据各自长期的经营数据,结合市场变化情况、自身投资预算和成本控制的考虑,确定计费项目及每项细分业务对外招标的最高限价。

  ②服务提供商竞标概况

  各服务提供商以电信运营商报出的最高限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区域的业务总额、完成各种服务所需的成本、预期获得的收益、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等情况,对网络代维业务涉及的工作进行报价。

  ③入围供应商及价格的确定

  电信运营商综合评定所有竞标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报价情况等条件后,确定入围服务提供商名单以及各类服务的最终价格,并将竞标结果予以公示。

  (3)结算及收入确认模式

  通信网络建设服务一般涉及合同包括招投标确认的框架合同、具体项目的服务合同;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一般仅涉及招投标确认的框架合同。

  通信网络建设服务框架合同签订后,一般会涵盖未来一至两年的项目。即框架合同签订后的一至两年内,发行人在该框架合同项下完成具体项目的执行,并与运营商签订具体项目的服务合同。

  项目的验收由电信运营商决定。通信网络建设服务的具体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其他设备开通情况、同一区域通信网络整体建设进度等影响,各业务项目合同签署至验收、审计间隔时间各有差异。一般情况下,各业务的签订合同到收入确认的大致周期如下:

  ■

  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框架合同签订后的两至三年内,电信运营商每月或者每个季度与公司结算一次,发行人根据双方确认的服务金额确认收入。

  根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通信网络建设服务业务按照工程完工并经运营商验收或审计后确认收入;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公司与运营商双方就每月或按季度的业务量签字确认后,公司确认收入。

  对于通信网络建设服务业务项目的验收由运营商决定,电信运营商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审计时点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某区域通信网络整体开通检测条件是否满足、电信运营商对某区域内项目分批验收的先后顺序安排、单个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差异、电信运营商内部文件审批流程等,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后,电信运营商的验收或审计周期一般会在6个月内完成,但每个具体项目的相关周期存在差异。

  对于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业务,由于各环节服务内容性质相似,且均基于统一的框架合同,运营商管理体系相对单一有序,能够满足每月或者每个季度与公司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稳定。

  2、采购模式

  (1)对外劳务采购的流程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承担勘测、设计、项目实施、测试、开通验收、维护抢修及升级改造等工作,并配备了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实施阶段,发行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主要从事插接、跳线、设备联接、调试等专业技术性强的工作。而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穿插发生的搬运重物、登高、钻墙、紧固等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基础配合工作,则在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发行人通过对外采购劳务来完成。

  首先由分公司/项目部提供基本符合条件的候选劳务提供方,候选单位填写推荐表,由发行人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成立认证小组,对候选劳务提供方单位的概况、组织结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工程业绩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候选劳务提供方名单表。其后,公司根据认证小组制订的具体评分细则对劳务提供方实行级别核定,并根据不同级别确定不同的业务区域和项目范围。发行人对于首次合作的劳务提供方实行“试用”原则,在至少3个试点工程完工后对该劳务提供方进行进一步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劳务提供方方可进行入围认证级别划分的最终确定。分公司/业务部、管理中心、财务部组成年审小组,每年十二月份对劳务提供方进行审查考评,未通过审查的单位将无法在次年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与劳务提供方签订框架采购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地区、合作业务范围、劳务费及结算方式等事项;在具体业务发生时,公司通知劳务提供方进场开工,劳务提供方于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完成时出具《工程完工报告》通知公司验收,公司在对其工作验收合格后出具《完工确认单》。项目经开通、测试达标后,公司报请电信运营商对项目整体验收。因此,公司的劳务采购一般是基于销售订单进行的采购。目前,公司主要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良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有关问题咨询的复函》,指出公司所从事通信工程相关的室内分布、综合接入、基站安装、美化天线、网络代维等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参照执行,具体由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发行人主管部门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回复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问题的函》,指出公司所从事的通信工程相关的室内分布、综合接入、基站安装、美化天线、网络代维等业务不属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业务,不适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建筑业相关规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在对公司上述业务的监管中不强制要求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对公司从事上述业务中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的企业不强制要求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没有禁止劳务外包的强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关于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咨询的复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回复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问题的函》,发行人从事通信网络建设工程业务属于通信工程行业,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不适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建筑业相关规定。发行人从事上述业务,无需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将部分工序中的劳务作业交给供应商完成,无需其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公司的劳务采购模式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发行人在向供应商采购劳务时,将通过完善供应商选择及考核制度,加强对供应商提供劳务的作业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义务,持续保证项目质量能够达到电信运营商的要求。

  (2)劳务派遣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部分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强、存在本地化用工需求和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同时协议还约定了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与辞退、劳务费用的结算、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发行人与合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公司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截至2016年3月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低于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3、服务模式

  公司采用了区域化和本地化的模式提供技术服务,即在业务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分公司,在其他业务区域设立项目服务小组。这种服务区域化和服务本地化模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是提高了公司知名度,树立了公司管理规范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了和电信运营商的交流沟通,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三是加强了公司的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形成了同区域各网点服务提供的规模效应,降低了公司的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响应速度,提升了公司的竞争优势;四是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服务队伍稳定。

  目前,公司已在北京市、上海市、宁波市、金华市、温州市成立了分公司,在江西省设立了控股子公司,在多个区域成立了项目服务小组;未来,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在扩充上述分公司和项目小组服务能力的同时,还将在公司现有业务区域周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以提高公司在业务辐射区域的服务能力,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服务区域范围。

  (三)主要原材料

  公司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不提供通信设备,公司对外采购劳务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辅材,公司外购的劳务供应充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力、汽油,供应稳定、充足。公司的主要成本为人力成本,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发行人与人力资源成本相关的直接人工、直接劳务和劳务采购费用占营业成本比例为78.31%、84.53%和85.57%。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在通信网络服务提供商中,国有企业市场份额较大,而民营企业数量众多。除了中通服因历史原因在全国各省市均有业务开展外,其他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的区域性较明显,拥有跨省作业能力的民营企业数量不多。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通信网络服务行业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建设、代维技术服务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4年度至2016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与行业的发展基本保持一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基本保持平稳,但由于行业市场容量巨大,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的绝对值较低。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突破发展资金瓶颈的制约,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扩展公司的业务区域和优化公司的业务组合、提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的水平、显著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本公司拥有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提供服务所需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频谱测试仪、天馈线测试仪、运输工具等。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目前,公司无设备大修的情况;公司设备更新周期一般5年左右,并根据业务规模扩展的实际需求实施采购。

  (二)房产情况

  1、自有房产

  本公司目前无自有房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办公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2、租赁房产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办公场所对外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部分物业租赁已进行租赁备案,目前正在积极办理其余房产租赁的备案。

  除上述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存在租赁房屋用于外派员工的住宿、项目原材料及客户设备放置等。

  发行人系一家提供通信工程相关的服务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系在客户指定的项目现场进行,且不存在对大型机器设备的使用,而根据上述租赁物业的用途,上述租赁物业并非必须的生产场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并不依赖于对上述租赁物业的使用。上述存在瑕疵的经营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较小,占发行人总体经营办公用房租赁面积比例较低,且发行人的租赁物业不涉及生产事项,对租赁物业的选择较为灵活,当上述租赁瑕疵导致租赁无法继续时,发行人租赁同类物业满足其使用用途在客观上不存在困难,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失。

  综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租赁合同存在的瑕疵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三)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商标,均未许可他人使用。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拥有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

  2、专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注册商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

  ■

  (下转A14版)

本版导读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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