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15:00至2017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的股份167,61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76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6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7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3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6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6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王肖东、冯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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