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1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12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16日
● 摘牌日: 2017年10月16日
2009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16日开始支付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华发债
3、债券代码:12202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5、债券期限:本债券的存续期限为8年,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6、债券利率:本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7.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2014年10月16日),上调票面利率60个基点至7.6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09年10月16日
9、付息日:2009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16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购选择权,则其回购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09年至2014年每年的10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购选择权,则回购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0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7.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2014年10月16日),上调票面利率60个基点至7.6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此次兑付,“09华发债”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6.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1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12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16日
(四)摘牌日:2017年10月1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华发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权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胡蝶
地址: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华发股份7楼证券部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
联系人:杨斌、胡蝶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邮政编码:519030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解明、王玮
电话:021-68826802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09华发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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