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9-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300696 证券简称:爱乐达 公告编号:2017-015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1868号成都中南海滨酒店19F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范庆新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51,70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51,70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877%。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315,8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9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311,4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95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6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7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13,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一般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刘垚、刘志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川信言非诉字第 144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全程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乐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爱乐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7年9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1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7年9月20日(周三)。

  2、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周三)上午10:00召开,召开地点为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1868号成都中南海滨酒店19F。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庆新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51,708,4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9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51,704,0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877】%。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了验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共计【3】人,代表公司【4,4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4】%。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除公司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51,705,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48】%),【2,7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剑 刘 垚

  刘志凯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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