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9月8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7-064号公告),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拟作出: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经公司研究决定,拟提出陈述申辩。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了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2号),发改委认为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发改委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对公司处以二〇一六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发改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公司研究决定,服从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中所述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将会减少公司本年利润。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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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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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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