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65%的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

  桂圳公司股东、总经理文良天于2017年5月3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就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事宜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文良天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文良天,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安新北路9号2栋3单元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凤,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5层。

  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文良天与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良天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文良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桂林市中级人员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良天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400元,由原告文良天负担,原告文良天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8,400元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二、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也无影响。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桂03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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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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