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方威先生与徐惠工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4,650,00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减持后方威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1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不再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年9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7-12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股东方威先生与徐惠工先生共同出具的《股份转让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深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深交所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17-09-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