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等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杜安顺先生、王崇梅女士拟将其持有的99,725,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5%)转让给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湾"),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7年9月26日,杜方先生、杜安顺先生、王崇梅女士、瑞丽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杜方先生、杜安顺先生、王崇梅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9,725,000股过户给瑞丽湾, 并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宜已全部过户完毕,瑞丽湾持有公司股份99,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董勒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日,瑞丽湾已向杜方先生、杜安顺先生、王崇梅女士支付股权转让款9.27亿元,尚有7.50亿元没有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瑞丽湾将在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6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二、其他事项

  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深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深交所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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