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1号)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8,506,52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5.8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061,023,463.26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48,023,473.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012,999,989.73元于2017年7月20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9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17年8月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等7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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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7-080号。

  2017年8月25日,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两项议案。公司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设施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新能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将智慧社区(一期)——苏锡常宽带接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20,000万元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用于下属子公司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智慧社区运营及产业互联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7-095号、2017-096号。

  为保证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设施生产项目、大数据分析平台及行业应用服务项目和智慧社区运营及产业互联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在上述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开立了专户,并于2017年9月26日,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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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公告日,上述专户余额为0,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施进度,将所需募集资金分批划入各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设施生产项目、大数据分析平台及行业应用服务项目、智慧社区运营及产业互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在开户银行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方式续存,并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金碧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亨通光电、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3家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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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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