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9-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600 证券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2017-05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

  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际信托")以及中铝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建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具体内容详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2017年5月23日,公司与中铝建信、交银国际信托签订了《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原合伙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2017年6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普通合伙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的议案》,同意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中铝建信变更为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资产"),同意对产业基金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二)》)。

  2017年9月27日,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中铝建信、交银国信资产签订了《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协议》(以下简称"退伙协议")、《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以下简称"入伙协议");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交银国信资产签订了《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新合伙协议")。上述退伙协议、入伙协议、增资协议以及新合伙协议对原合伙协议主要条款作出如下变更:

  1.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中铝建信变更为交银国信资产,中铝建信仍担任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铝建信自退伙之日起,不再享有原合伙协议项下合伙人的任何权利、不再承担合伙人的任何义务;中铝建信在退伙后将继续担任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合伙人同意接纳交银国信资产入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交银国信资产同意在入伙后受新合伙协议的约束并按新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普通合伙人的各项义务。

  2.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由目前的人民币20.002亿元调增至人民币100.01亿元,其中,交银国际信托作为优先级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7亿元(含前次已认缴的人民币13.4亿元,此次认缴增资金额人民币53.6亿元),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3亿元(含前次已认缴的人民币6.6亿元,此次认缴增资金额人民币26.4亿元),交银国信资产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含已认缴的人民币20万元,此次认缴增资金额人民币80万元)。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备查文件:1. 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协议

  2. 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3. 北京中铝交银四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协议

  4. 普通合伙份额退出协议

  

  证券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7-05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

  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8月 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议案》(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公司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 2017 年 8月17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2))。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保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协议双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

  (二) 合作协议保理融资额度: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三) 合作协议保理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不高于国内第三方保理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

  (四) 合作协议保理模式:有追索权明保理、无追索权明保理、有追索权暗保理和无追索权暗保理。

  (五) 合作协议保理资产:价值不低于融资额度的应收账款。

  (六) 合作协议生效:经合作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双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作协议有效期: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止。

  (八)合作协议争议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备查文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保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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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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