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下午15:00~2017年9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所持(代表)股份648,815,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185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9,871,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8686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8,943,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3167%;

  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17人,所持(代表)股份44,230,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51,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3,178,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712%。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何敏律师和李大鹏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8,791,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3%;

  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4,206,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5%;

  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敏 李大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9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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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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