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刘志坚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9,652.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9,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刘志坚先生。

  2、减持数量:不超过4,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股票来源:IPO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送转股份。

  4、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而定。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7、减持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刘志坚先生本次减持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承诺履行情况

  1、首发前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代购该部分股份。(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所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50%。(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

  2、2015年股份增持承诺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5年7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控股股东刘志坚先生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人民币14.76元/股,将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201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刘志坚先生累积增持146.3万股,增持金额2,010.27万元,已完成其股份增持的承诺。(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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