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康威视
股票代码:0024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龚虹嘉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2)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龚虹嘉互为一致行动人)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52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康威视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龚虹嘉
姓名:龚虹嘉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通讯方式:0571-88075998
职务:公司董事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2、新疆普康
名称: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8000008228
执行事务合伙人:邬伟琪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合伙期限:2011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8日
新疆普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邬伟琪,男,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和新疆普康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和新疆普康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龚虹嘉与持有新疆普康80%股权的陈春梅为夫妻关系,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龚虹嘉和新疆普康互为一致行动人。具体如下图所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作为海康威视的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普康(与龚虹嘉互为一致行动人)作为海康威视的持股股东,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权益变动的目的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次权益报告书披露日(2013年5月25日)起,变动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次、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5月2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起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龚虹嘉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的权益变动幅度达到公司总股本的4.6823%,新疆普康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的权益变动幅度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3176%。龚虹嘉和新疆普康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的权益变动幅度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4.99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次、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持股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情况
龚虹嘉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海康威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龚虹嘉没有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龚虹嘉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新疆普康作为发起人股东,承诺在胡扬忠、邬伟琪、龚虹嘉任海康威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新疆普康没有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疆普康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中有177,76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以外,新疆普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披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份10,669.33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
本报告书披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普康没有通过深交所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龚虹嘉
龚虹嘉(签章):
2)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海康威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方红
电话:0571-89710492
传真:0571-8998689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龚虹嘉
龚虹嘉(签章):
2)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