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7年9月26日-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5:00-9月27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3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19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9,629,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1859%。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9,619,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1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077,9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9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7,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书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629,857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77,9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徐鸣谦律师、李芷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