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09-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6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22,699,662.62元。

  ●执行回转金额:人民币24,299,052.51元。

  ●和解协议执行回转金额:本金人民币32,701,899.87元及分期还款期间利息619,951.05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合称"甲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上海迅捷国际印务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因受欺骗(相关人员因涉及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在2003年11月11日将人民币1亿元存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案发后迅捷公司在2005年7月7日至2005年9月20日间仅从广发证券账户累计提取人民币3,367.68万元,账户资金损失6,631.17万元,扣除之前获得的回报收益956.25万元,实际损失为5,675万元。2008年3月21日迅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甲方,经一审、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终审判决甲方赔偿迅捷公司45,399,325.24元,并于2010年3月22日由上海一中院执行终结,从甲方账户强行扣划合计4,699.87万元于当年4月8日全额发还迅捷公司。后甲方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案件经最高院再审,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最终判决,认定甲方赔偿给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的金额应为22,699,662.62元。随后甲方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返还差额金额及相应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0)沪一中执1385号执行回转裁定。2017年7月,甲方再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公司及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共计36,253,158.13元(其中上市公司在迅捷印务注销时承继了90%财产,承担90%的费用约为3262.78万元)。(详见公告编号:临2015-005、临2015-03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与甲方就(2010)沪一中执1385号执行回转裁定达成和解,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就(2010)沪一中执1385号执行回转案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截至2017年8月17日,本次执行回转总金额为人民币36,335,444.3 元,海航创新承担前述总金额的90%,即人民币32,701,899.87元。

  乙方承诺的还款计划:

  乙方应还款本金为32,701,899.87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为619,951.05元(详见附件),合计应付款为33,321,850.92元。

  第一期:2017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期: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到人民币1800万元至2000万元;

  第三期: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剩余所有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若乙方出现逾期付款的,则以乙方尚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的日千分之五来计算逾期履行违约金。

  三、在乙方出现逾期未支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继续执行,上述条款中的逾期履行违约金一同计入执行标的中。

  四、乙方履行完毕后双方对于该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章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及法院各执一份。"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需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证券营业部返还本金人民币32,701,899.87元,并支付分期还款期间利息619,951.05元,合计人民币33,321,850.92元,预计减少公司本期利润人民币33,321,850.92元。根据(2010)沪一中执字第95号,上海一中院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强行扣划并发还迅捷公司46,998,715.13元,但公司当时并未收到相关执行款。因此,公司在向上海一中院支付完执行回转款项并拿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进行相应的追偿。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6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有偿

  回收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27日获悉,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或"甲方")回收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乙方")持有的度假区内相邻的三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土地使用权回收的概况

  九龙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期以受让的方式取得了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内外山沪杭公路以南金海洋大道以东两宗国有建设用地及九龙山北小黄山东七号地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目前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项目建设需要,九龙山管委会决定在给予相应补偿的基础上回收度假区内相邻的三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九龙山管委会与九龙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丙方")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了《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平旅管地收合字[2017]第1、2、3号),将提交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本次土地使用权回收的主要内容

  1、土地基本情况:

  九龙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上述三宗国有土地面积共计128990.40平方米(约193.5亩),分别是外山沪杭公路以南金海洋大道以东,土地面积47145.50平方米(土地证号:平湖国用(2010)字第09286号);九龙山北小黄山东七号地块,土地面积44100.40平方米(土地证号:平湖国用(2010)字第09302号);外山沪杭公路以南金海洋大道以东,土地面积37744.50平方米(土地证号:平湖国用(2010)字第09304号)。

  2、回收补偿费用:

  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分别为:

  (1)外山沪杭公路以南金海洋大道以东:人民币11,300.78万元(单价:159.8万元/亩);

  (2)九龙山北小黄山东七号地块:人民币10,883.98万元(单价:164.53万元/亩);

  (3)外山沪杭公路以南金海洋大道以东:人民币9032.25万元(单价:159.53万元/亩)。

  合计为人民币31,217.01万元。

  此次政府回收土地的合同中约定"三方明确,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后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由平湖市国土部门扣除相关的税费后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前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本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各方同意,扣除支付给乙方上述回收补偿款外的因本宗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产生的溢价部分补助资金,应在到达甲方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同期进入度假区开发建设资金池,由甲、丙双方共同监管。资金池款项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景区项目开发建设,平湖市政府有权定期监督丙方资金使用方向及情况,丙方无条件提供充分配合。"

  回收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补偿款暂未收到。

  3、《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其他主要条款:

  "(1)乙方权证注销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给甲方,由甲方上报交付给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如本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土地有他项权利或其他任何争议的,乙方应在签约前全部处理完毕,以确保本宗建设用地使用权顺利重新出让。因处理前述他项权利或争议引发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担。如因乙方处理不当或逾期未能依约完成处理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交地时间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把本宗土地交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出租、占用上述土地。

  (3)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约定的,乙方、丙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注销土地证原件、退出土地管理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的同时按照回收补偿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乙方一个月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丙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如未按约使用溢价部分补助资金等,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约的同时返还溢价部分补助资金并按照溢价部分补助资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如丙方一个月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其他事项

  本次土地评估费用由甲方在土地回收补偿款中支出。

  (5)附则

  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③合同由三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

  ④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三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约定不一致之处,则以签署在后者为准。"

  三、本次土地使用权回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使用权回收完成后,政府将对回储的土地在成熟条件时进行招拍挂,从而引入更多投资主体参与开发,进一步推动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同时土地回收将为公司提供更为充沛的现金流,并会在扣除前期投入的相关成本后产生一定的收益,该三宗地块约定回收补偿款为31,217.01万元人民币。如挂牌成交,土地回收补偿款预计产生税前收益约9,030.05万元人民币(具体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根据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之前与九龙山管委会签署的《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等约定,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公司代表管委会对引进项目确定土地供给方案,管委会按开发公司提供的方案,按规范要求对外处置,取得的收益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相应补偿给开发公司。在政府进行招拍挂后,开发公司还将收到溢价部分补助资金,并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确认为公司税前收益。由于本次回储的三宗土地尚未进行招拍挂,对届时招拍挂的价格暂时无法预测,故溢价部分补助资金额目前暂时无法预测。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平旅管地收合字[2017]第1号);

  2、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平旅管地收合字[2017]第2号);

  3、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平旅管地收合字[2017]第3号)。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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