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7-09-28 来源: 作者:

  特别提示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0月1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0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2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集泰股份”,股票代码为“002909”,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3,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中航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有权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T-4日)9:30-15:00和2017年10月10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拟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由晚至早依次剔除;如出现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上述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7年10月1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的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2017年10月17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到账。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7年10月13日(T日)。在2017年10月1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3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资金。网上投资者应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17年10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的,中航证券会将其违规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9月28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并务必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核查资料报送。

  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A.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在于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中航证券指定核查邮箱(ipo@avicsec.com),报送《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与《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加盖公司公章/个人投资者签字)。

  B.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养老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以及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同时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加盖公司公章)。

  投资者请登录中航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avicsec.com),进入“中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公告”栏目,下载上述《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EXCEL版)、《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EXCEL版)。

  C.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养老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专户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配售对象亦须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敬请投资者注意:

  ①《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应发送彩色扫描版(盖章/签字);《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如适用)应同时发送彩色扫描版(盖章/签字)以及电子文本(EXCEL版)。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应发送彩色扫描版(盖章/签字)。

  ②机构投资者务必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集泰股份+机构投资者工商登记全称”。个人投资者务必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集泰股份+个人投资者姓名”。

  ③送达时间以中航证券指定核查邮箱收到邮件后显示的时间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电子版与扫描件内容一致,且是对相应原件的真实反映。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及重大遗漏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或经审查不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核查材料发送截止日(T-5日)中午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核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核查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拟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形,则拒绝其参与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禁止配售情形的投资者提交报价。如发现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属于上述禁止配售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二、(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所有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已自行审核并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中航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中航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T-4日)9:30-15:00和2017年10月10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4、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7年9月29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工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3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6)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中航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7)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6、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三、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拟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由晚至早依次剔除;如出现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上述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四、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10月12日(T-1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将于2017年10月1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T日)9:30-15:00。

  2017年10月12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3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7年10月1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7年10月16日(T+1日)在《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对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的具体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如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

  (2)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3)上述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C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的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减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5)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如网下有效申购数量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10月1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八、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7年10月17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到账。

  主承销商将在2017年10月19日(T+4日)刊登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7年10月17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0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7年10月17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10月19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ipo@avicsec.com

  咨询电话:010-64818555

  

  发行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

本版导读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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