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扩大试点 期待顶层设计支持

2017-09-28 来源: 作者:易永英

  易永英

  

  “十一”将至,在京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赴外地行驶的,出京前得提前打印好交强险“电子保单”和电子交强险标志并随车携带。为何多此一举?因去年底,北京市率先启动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以电子文书的形式替代传统纸质保险合同。本是便民之举,但在全国其他城市还未获得普遍认可。据统计,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车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处。“电子保单”合法有效,但外地交警也是依法办事。“电子保单”想要全国通行,还需顶层设计的支持。

  车险“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的电子证明文件,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客户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可查询、下载、打印保单,办理保全、理赔业务时无需提供保单,也无需将交强险标志张贴在汽车风挡玻璃右上角。

  经测算,实施“电子保单”将有效减少北京地区每年因保单领取或配送带来的交通往返出行1000万次以上,缓解首都道路拥堵,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运行成本,提升社会效率。北京地区570万辆机动车每年保单印制需耗费A4纸1.2亿张,实行“电子保单”后,可为全社会节约大量资源损耗,减少污染排放。“电子保单”既合法有效,社会效益也是显而易见,为何不能全国通行?

  北京推行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实施前得到了公安部交管局的认可与支持。但外地交警对持“电子保单”的车主予以处罚,也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看来,“电子保单”的推广和应用至少需要公安部门的支持,明确交强险“电子保单”及“不放置保险标志”的合法性,避免车主因所在地区不同而“差别对待”。除此以外,司法、银行等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也不可缺少,通过建立数据交互和互认机制,或能扫除电子保险单证的跨行业使用障碍。

  其次,由于保险服务是以复杂的保险合同为载体,虽然早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投保单电子签名、“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等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备受掣肘。比如电子发票尚没有广泛普及,“电子保单”由于交强险纸质验车等问题,社会公信度和消费习惯仍难以广泛确立。

  另外,还需要构建“电子保单”基础设施平台。保单作为一种有价单证,消费者天然存在需要权威监管机构为其保险权益提供公平安全保障的心理诉求。但对于更容易出现造假风险的“电子保单”却没有统一的监制要求。为此需要完善电子保险单证的监制要求,构建权威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支持“电子保单”查验、信息查询、下载等功能,实行全国联网,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既便利又能保障“电子保单”的使用安全,同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电子保单”应用是未来不可代替的发展趋势。多重效益并存,也有必要推广和普及。北京的试点卓有成效,下一步若要推开试点,多措并举还需要加强保险“电子保单”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让具备条件的地区依照规划可先行先试,从而推动全社会对“电子保单”的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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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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