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2017-10-1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发来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告知函》及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湘0104民初715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上旬,粉冶中心股东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环亚")作为原告,以粉冶中心作为被告,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润恒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金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大誉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兆富新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环亚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粉冶中心解散。温州环亚认为,粉冶中心股东之间已经形成实质性公司僵局,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粉冶中心解散。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

  二、裁定情况

  原告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温州环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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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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