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香榭丽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及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公告,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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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香榭丽相关诉讼及公司由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香榭丽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由香榭丽公司提供其涉及的101起诉讼和仲裁案件,标的总金额为245,957,294.31元,其中88起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被告为香榭丽公司或连带起诉香榭丽公司总经理叶玫,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诉讼费总计241,113,106.62元。香榭丽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13起,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等总计4,844,187.69元。
下表为截至2017年9月30日,香榭丽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个别低于300万元系同类案件)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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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诉讼及仲裁统计数据来源于香榭丽公司)
二、香榭丽非原告或被告但与香榭丽原股东相关的其他诉讼
鉴于香榭丽原股东叶玫等人未如实向公司披露原香榭丽法定代表人叶玫代表香榭丽与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蓝岛大厦LED电子显示屏广告招商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其违反了重组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承诺。2015年12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香榭丽公司原股东提起违约诉讼的议案》。
2016年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起诉叶玫等二十名交易对方的民事诉讼案件【案件(2016)粤0104民初1195号】。该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开庭,由于当庭追加被告,法院需要重新送达,公司收到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越秀区法院的裁定书:越秀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复越秀区法院《公函》表示该案属于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一部分,故越秀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已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本案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上述案件通知书》((2017)粤01民终1152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该案件的相关进展。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1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香榭丽”)相关诉讼所涉及的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前的香榭丽的担保事项:
(1)香榭丽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3年6月向郑维民借款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2016年4月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36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402万元未返还。”
(2)香榭丽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3年6月向叶宏献借款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2016年4月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54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447万元未返还。”
(3)香榭丽于2016年8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2年3月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2013年10月香榭丽出具承诺书,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为叶玫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方式返还2000万元投资款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金额:借款本金188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以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三计算违约金;2016年4月6日起,以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三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诉讼费用。”
(4)香榭丽于2016年8月1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3年12月向张和兵借款16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金额:借款本金160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赔偿总额为495万元,律师费50万元,保全担保费63000元。”
2.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后的香榭丽的担保事项
香榭丽于2016年5月9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4年9月向陈旭望借款2000万元,香榭丽2014年9月与陈旭望签订保证合同,为叶玫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诉金额:借款本金及利息(月利率2%),律师费42万元。” 2017年1月6日,香榭丽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陈旭望撤回对被告上海香榭丽的起诉。2017年5月18日,香榭丽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寄来传票及附件,陈旭望因保证合同纠纷对香榭丽提起诉讼,于6月27日下午在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9月27日在松江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代理人谈话,香榭丽提出追加叶玫为第三人的申请已被受理,因叶玫仍处于被羁押状态,法庭决定中止审理。
上述香榭丽所涉担保事项为公司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的统计(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数据),所涉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公司亦未知。
(三)对外担保案件进展情况
张和兵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被告一)、香榭丽公司(被告二)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24行。
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23行。
叶宏献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22行。
陈旭望因保证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18行。
郑维民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15行。
上述部分对外担保案件处于待开庭或待恢复审理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司法确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及对外担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7年9月30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应事项计提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包括计提其他应付款60,344,678.84元,计提预计负债39,151,248.96元。上述两项计提共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增加97,777,449.52元,管理费用增加1,718,478.28元,其中,对2017年1-9月影响致营业外支出增加35,146,005.03元,管理费用增加861,285.98元。
五、备查文件
(一)上述案件相关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关附件
(二)其他诉讼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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