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航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0 月12日,公司收到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航美")《关于江西航美诉讼案件进展的说明》,江西航美对有关诉讼案件进展进行了披露。

  2017年10月12日,江西航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终11343号)。

  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郭曼、徐青(以下简称"三原告")因请求"确认江西航美参与昌九集团项目的股东决定无效"、"江西航美终止、取消收购昌九集团项目"而对江西航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集团")提起诉讼。案件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裁定((2017)京0105民初36064号)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司2017年7月4日《*ST昌九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三原告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7)京03民终11343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终11343号)显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郭曼、徐青对江西航美、航美传媒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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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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