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13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4,6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5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4,6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5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8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翔、 赵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7-10-1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