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555号东怡大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9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722,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424,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3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98,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温州仁智开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设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945,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06%;反对7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121%;反对7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931,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0%;反对7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9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862%;反对7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879%;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5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蒋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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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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