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6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9,3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072,961.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4,323,038.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73000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开户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6611726101421002448,截止2017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9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面向需求侧的微能源网运营与服务项目、智能电网自动化升级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1900013610818,截止2017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65,406,359.73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面向需求侧的微能源网运营与服务项目、智能电网自动化升级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用于支付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山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山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伟华、曾令羽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山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应及时与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73000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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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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