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公告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起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反馈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拟激励对象在《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4、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在《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