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

  ●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23日(星期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发行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金发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36783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主体: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3.10%,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或减去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6年10月2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1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0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10月23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金发01”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金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金发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

  联系人:唐坤虎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邮政编码:510663

  联系电话:020-66221884

  传真号码:020-66221412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联系人:唐坤虎

  联系电话:020-66221884

  传真:020-66221412

  邮政编码:51066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民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16金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附件1:“16金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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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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