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江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87,499,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14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5名关联股东及授权代表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9,852,4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556%;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江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779,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9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7,072,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86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7,072,776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58%。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先生、董静涛先生、江山先生、向中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8,731,5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72%;反对1,120,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5,951,8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60%;反对1,120,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都伟、韩晶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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