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5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737,32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04元,扣除本次发行承销、保荐费800万元之后,募集资金合计531,999,995.08元,扣除本次发行直接相关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合计人民币1,720,737.3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0,279,257.75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验字(2016)第SD04-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2016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2016年8月24日开设了2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详见2016年8月26日,公司发布的《关于签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

  截至2017年10月12日,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存放情况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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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便于全华时代募集资金(上表序号2账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办理,加强公司、全华时代与威海市商业银行的银企合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增开一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投入全华时代无人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详见2017年9月29日,公司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现公司已签订新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协议中简称“甲方”)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本协议中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简称“丙方”)、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简称“丁方”)签订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7982501421001049,截止2017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投入无人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胡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甲方、丁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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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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