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0南玻02”2017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品种二为7年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0南玻02”,债券代码112022)将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的摘牌日为2017年10月18日,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19日。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发行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二为7年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0南玻02”,债券代码112022),至2017年10月20日将期满7年。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本金及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10南玻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南玻02

  3、债券代码:1120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票面利率:5.33%

  8、起息日:2010年10月20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1年起每年的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兑付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2017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评定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1、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即每10张“10南玻02”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 “10南玻02”的票面利率为5.33%,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0南玻02”派发利息人民币53.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2.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97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摘牌日、债券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年10月18日

  2、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3、兑付兑息日:2017年10月20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的对象为截至2017年10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7 年 11月 19 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

  联系人:谢律、陈春燕

  电话:0755-26860666

  传真:0755-26860641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2.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联系人:赖兴文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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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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