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第五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8,458,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0,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703,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755,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458,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4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江迎春、周日利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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