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2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7年10月24日

  ●摘牌日: 2017年10月24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通威发

  (三)债券代码:122164

  (四)发行总额:5亿元

  (五)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5.98%,在其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

  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情况:2015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12通威发"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决定不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通威发"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98%。2015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12通威发"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2通威发"回售申报的统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0手,回售金额为0元,即在存续期间内,"12通威发"在上交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仍为500,000手。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2012年10月24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4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票面利率为5.98%。每手"12通威发"(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8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0月20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4日

  (四)摘牌日:2017年10月24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通威发"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588号

  联系人:严虎

  电话:028-86168551

  传真:028-85199999

  电子邮箱:zqb@tongwei.com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刘博、李普海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60845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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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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