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10-13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8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新增借款情况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截至 2017年9月底,公司借款余额为人民币713.48亿元,较公司2016年末借款余额584.74亿元增加128.74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32.15亿元(合并口径)的比重为55.46%。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截至2017年9月底,公司累计新增借款约128.74亿元,其中银行借款新增约95.42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10%;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新增约45.84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减少约34.19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73%;其他借款(保险债权计划、信托贷款等)新增约21.66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33%。

  上述新增借款均属于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已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的本息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华发")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的担保最高额限度为5.4亿元人民币。截止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威海华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亿元。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截止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69.80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一、担保情况概述

  威海华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请9.6亿元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以威海华发名下土地威经国用(2014)第079号抵押。本次担保最高额限度为5.4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3年。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6月成立,注册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800.00万元,法人代表刘克,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凭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威海华发总资产为4,156,290,206.05元,负债总额为2,500,606,258.04元,其中,长期借款为500,000,000.00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0元,净资产1,655,683,948.01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45,108.59元,净利润-13,271,967.53元。

  截止2017年6月30日,威海华发总资产为4,212,133,426.64元,负债总额2,271,558,258.46元,其中,长期借款为900,000,000.00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0元,净资产为1,940,575,168.18元。2017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13,593,443.43元,净利润79,891,220.17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最高额限度为5.4亿元;

  担保期限:3年;

  反担保情况:该笔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止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69.80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1.68%,其中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23.25亿元。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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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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