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中山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10月25日披露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已于2017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12中山01"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年利率仍为5.5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行使回售权的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即本期公司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之前的第 10 至第 5 个交易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期: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3日。

  6、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风险提示:本次回售等同于"12中山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7年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中山01"债券,请"12中山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根据《募集说明书》,现将发行人关于"12中山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中山01

  3、债券代码:112123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0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2年10月29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9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公司刊登是否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行使本期公司债券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即: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之前的第10至第5个交易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接受有关安排。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诚信")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3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申报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中山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中山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12中山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9.5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中山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中山01"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锐驹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

  邮政编码:528403

  联系人:刘晓可

  电话:0760-88380023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邮政编码:510075

  联系人:周熙亮

  电话号码:020-87555888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大厦3楼债券发行部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人:郭斯文

  电话号码:021-20333875

  (四)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李燕群

  电话:0755-25938072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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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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