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次级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23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发行完成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本期次级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国君C2”,证券代码为“145050”

  3、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过20亿元(含20亿元),实际发行规模为40亿元。

  本期次级债券为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票面利率调整。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4%。

  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次级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次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第3、4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7、计息期限:本期次级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赎回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

  8、付息日: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君安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1332)。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14%,每手“16国君C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4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4%。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0月20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10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国君C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7年10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沈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资金同业部

  电话:021-38676309

  传真:021-3867030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7年11月3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F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周维、沈凯

  联系电话:021-38676309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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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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