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10-13 来源: 作者:

  (上接B17版)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1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7月5日起任职)、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3日起任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5日起任职),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雅君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27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7月19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1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28日起任职)、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2016年年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0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8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5741.64亿元。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郑怡玲、曾金鑫

  联系人:郑怡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的运作期

  (一)运作期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运作期期限为6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

  (二)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的时间为: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3月15日(含该日)。

  (2)对于除首个封闭运作期之外的封闭运作期,为自上一开放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起至每年度的3月15日、9月15日(含该日)。

  (三)开放运作期

  开放运作期为自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起,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时间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0月2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首个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为2018年3月15日,则本基金第1个封闭运作期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3月15日,封闭运作期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第1个封闭运作期的期限将少于6个月的时间。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假设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26日。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18年3月27日开始,本基金进入第2个封闭运作期。

  第2个封闭运作期为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月15日。假设第2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下一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24日。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18年9月25日开始,本基金进入第3个封闭运作期。以此类推。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12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100,000-596.42+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100,000-59.96+50)/1.00=99,990.0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990.04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开放运作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放运作期首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400=95,580.37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0=96,096.1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个月,对应赎回费率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与开放运作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运作期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在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与封闭运作期适当匹配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控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主要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7)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8)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2)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2、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封闭运作期的期限。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下转B19版)

本版导读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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