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2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2日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15:00至2017年10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三路八号国创高科实业集团办公大楼二楼四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年10月9日;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高涛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共计代表股份212,13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0997%。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12,131,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09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5%。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林迪、赵力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林迪、赵力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7-10-13

信息披露